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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工业企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 764137816/2020-16314 文       号 : 咸政办发【2020】9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财政 发文单位: 咸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名       称: 市直工业企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20日

市直工业企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工业企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管理(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工业企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直工业企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巩固提升传统动能,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培育新动能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为:咸宁高新区范围内(含横沟桥镇)和高新区以外的市直工业企业。

第五条项目资金主要支持范围为:企业围绕提高工艺技术水平、设备更新、智能化改造、提高产品质量、产品升级换代、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工业试点示范,“隐形冠军”示范(培育)和市里确定的由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项目资金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工业试点示范项目和“隐形冠军”示范(培育)企业采用以下支持方式。

(一)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主要指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产业政策,列入全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导向计划的项目,采用贷款贴息、直接补助的方式,实行先建后贴息和后补助。原则上技改项目采用一种方式支持。

贷款贴息:项目建设有效期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或生产性设备购置投资达3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有效期内企业固定资产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

直接补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或生产性设备购置投资达300万元以上且完成全部投资的工业技改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或生产性设备购置投资的8%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

(二)工业试点示范。对由省经信厅牵头组织申报的已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试点示范的工业企业项目,如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强基工程、智能制造、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制造系统集成)、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和万企上云项目;国家级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给予支持

(三)隐形冠军示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专特精新”(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项目工作经费按照不超过年度项目资金总额的2%予以安排。主要包括专项资金项目征集,聘请第三方机构及专业人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加强项目监管、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报

第八条申请项目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市直登记注册或在咸安区登记注册位于高新区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项目带动效应和预期经济效益好;

(四)项目承担单位银行信用良好;

(五)符合项目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九条申请项目资金的企业,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备案或核准(复印件);

(五)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合同、发票,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收款单据及利息支付凭据等证明材料;

(六)项目真实性承诺。

第十条申请项目资金的程序及要求:

(一)发布项目指南。市经信依据中央、省、市关于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重大决策部署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和注意事项;

(二)项目申报。企业依据项目指南和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向市经信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现场核实。市经信、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查看,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实施完成等情况;

(四)项目核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通过现场核实项目的投资情况、建设时间等进行第三方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五)项目复审。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审计等方面专家,根据初审意见,对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效益进行审查,提出复审意见;

(六)项目公示。市经信局根据项目复审意见,拟定支持项目计划,在市经信局的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时间,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方案上报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资金的监管

第十一条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管,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监督检查。项目承担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咸宁高新区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并配合做好项目的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切块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分成、提留技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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