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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乘用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764137816/2022-03351 文       号 : 咸经信文﹝2021﹞80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咸宁市公安局 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商务局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乘用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09日

关于印发《咸宁市乘用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经、发改、公安、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提振重点消费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1﹞39号)、省经信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支持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实施方案》(鄂经信装备﹝2021﹞122号)文件精神,我们联合制定了《咸宁市乘用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咸宁市乘用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咸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咸宁市公安局

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商务局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9日

附件:

咸宁市乘用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提振重点消费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根据省经信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支持汽车若干措施实施方案》要求,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强力释放消费需求,促进消费稳定增长,持续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1.明确补贴范围

从202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持有湖北号牌的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本人名下老旧乘用车,在市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范围内、并在市内完成注册登记的乘用车,可申请补贴。

报废或转出的老旧乘用车首次注册登记时间须在2016年1月1日之前,且2021年9月1日之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以上日期均不含当日。

2.明确补贴标准

报废旧乘用车,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在使用环节补贴资金5000元/辆;购买燃油乘用车的补贴3000元/辆。

转出旧乘用车,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在使用环节补贴资金3000元/辆;购买燃油乘用车的补贴2000元/辆。

在补贴期限内,每位申请人只能享有1辆车的补贴。

3.明确补贴方式

乘用车以旧换新补贴以经销商为单位组织实施。个人消费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范围内的乘用车并注册登记后,向经销商提交申报以旧换新补贴所需的申请材料,由经销商按程序审核确认,及时按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转账至个人消费者银行账户。

经销商在补贴期限内,每月集中向所在市、县(市、区)经信(科经)局提交补贴申请,经信(科经)局会同当地公安、商务、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经销商。

4.明确资金来源

乘用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省级和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其中,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的50%资金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及现行财政体制,由经销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落实,市直及咸宁高新区企业由市级财政负责落实。

三、工作要求

1.强化责任落实。市、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乘用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

经信(科经)部门负责组织经销商进行申报,协调各部门对申报材料及时审核、公示,督促经销商落实好补贴政策,并及时汇总上报执行情况。

发改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以旧换新乘用车价格的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拨付。

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或机动车注销、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资料的审核。

商务部门负责乘用车报废资料的审核。

税务部门负责新能源现有优惠政策的落实。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以旧换新乘用车过程中投诉举报进行依法处理。

2.强化协同联动。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乘用车以旧换新补贴相关工作。

3.强化督促检查。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对汽车消费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补贴资金按照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

各县(市、区)科经局要组织开展消费政策督促检查,发现弄虚作假、骗补资金以及质量、价格等问题的,及时提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四、其他事项

1.补贴具体范围、标准、程序按省经信厅等九部门联合引发的《2021年乘用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执行。

2.乘用车以旧换新车型目录和市内乘用车经销商名单以省经信厅发布的名录为准。

    3.各县(市、区)科经局每月末汇总本地乘用车以旧换新申请信息,集中报送市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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